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怎么赔偿
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时,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,具体赔偿方式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。
超市销售过期食用小苏打,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,并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(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)。
1. 若消费者未因食用该过期小苏打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:仅需主张“价款十倍”赔偿金,如购买价为5元,则可要求赔偿1000元(因5×10=50元<1000元)。
2. 若消费者因食用该过期小苏打出现腹泻、呕吐等健康问题(需医疗证明):可同时主张“实际损失赔偿”(如医疗费、误工费)和“损失三倍”赔偿金,若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,仍可按一千元主张。
3. 若消费者既未食用也未受损,但能证明商品确实过期:仍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最低一千元的赔偿金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赔偿处理,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。
1. 食品标签瑕疵但不影响安全:若食用小苏打的过期是因标签印刷错误(如实际未过期但标签打印错误),且经鉴定商品本身未变质、不影响食品安全,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,超市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例外规定,抗辩不承担十倍或三倍赔偿责任,仅需退换商品或退款。
2. 消费者明知过期仍购买:若超市已在商品显著位置标明“临期处理”但实际已过期,且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明知过期仍大量购买(如一次性购买数十袋)并以此索赔,法院可能结合“消费者是否以牟利为目的”酌情调整赔偿金额,甚至不支持过高的索赔请求。
3. 超市能证明无过错:若超市刚进货就被消费者购买,且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台账、检验报告,证明已尽到“查验义务”却因供应商隐瞒导致商品过期,超市需先向消费者赔偿,之后可向供应商追偿,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仍会得到支持,只是超市的损失可通过另案追偿弥补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需赔偿的法律依据,主要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明确规定。
根据2021年修订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,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;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,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(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且无误导的除外)。”
过期食用小苏打属于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”,超市作为经营者“明知”商品过期仍销售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若消费者仅购买未食用,虽无实际损害,但因商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,仍可主张最低一千元赔偿金;若有医疗等实际损失,则需叠加损失赔偿和相应倍数赔偿金,最终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适用该法条确定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,若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或权益受损,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。
1. 丢弃关键证据:部分消费者发现商品过期后,直接丢弃实物或丢失购物小票,导致无法证明“从该超市购买”及“商品过期”,超市可能以此抗辩,索赔诉求难以被支持。
2. 接受过低赔偿:有些消费者因不了解法律规定,在超市提出“退一赔一”或少量补偿时就轻易同意,错失主张最低一千元或更高赔偿金的权利,损害自身合法利益。
3. 拖延维权时间: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若超过时效才向法院起诉,超市可主张时效抗辩,即使证据充分,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或担心维权步骤有误,可及时联系律师,协助您补救或调整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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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销售过期食用小苏打,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,并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(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算)。
1. 若消费者未因食用该过期小苏打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:仅需主张“价款十倍”赔偿金,如购买价为5元,则可要求赔偿1000元(因5×10=50元<1000元)。
2. 若消费者因食用该过期小苏打出现腹泻、呕吐等健康问题(需医疗证明):可同时主张“实际损失赔偿”(如医疗费、误工费)和“损失三倍”赔偿金,若损失三倍不足一千元,仍可按一千元主张。
3. 若消费者既未食用也未受损,但能证明商品确实过期:仍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最低一千元的赔偿金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赔偿处理,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。
1. 食品标签瑕疵但不影响安全:若食用小苏打的过期是因标签印刷错误(如实际未过期但标签打印错误),且经鉴定商品本身未变质、不影响食品安全,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,超市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例外规定,抗辩不承担十倍或三倍赔偿责任,仅需退换商品或退款。
2. 消费者明知过期仍购买:若超市已在商品显著位置标明“临期处理”但实际已过期,且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明知过期仍大量购买(如一次性购买数十袋)并以此索赔,法院可能结合“消费者是否以牟利为目的”酌情调整赔偿金额,甚至不支持过高的索赔请求。
3. 超市能证明无过错:若超市刚进货就被消费者购买,且能提供完整的进货台账、检验报告,证明已尽到“查验义务”却因供应商隐瞒导致商品过期,超市需先向消费者赔偿,之后可向供应商追偿,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仍会得到支持,只是超市的损失可通过另案追偿弥补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超市卖过期食用小苏打需赔偿的法律依据,主要来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明确规定。
根据2021年修订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: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,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;生产或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,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(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且无误导的除外)。”
过期食用小苏打属于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”,超市作为经营者“明知”商品过期仍销售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若消费者仅购买未食用,虽无实际损害,但因商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,仍可主张最低一千元赔偿金;若有医疗等实际损失,则需叠加损失赔偿和相应倍数赔偿金,最终赔偿金额需结合实际情况适用该法条确定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,若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或权益受损,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。
1. 丢弃关键证据:部分消费者发现商品过期后,直接丢弃实物或丢失购物小票,导致无法证明“从该超市购买”及“商品过期”,超市可能以此抗辩,索赔诉求难以被支持。
2. 接受过低赔偿:有些消费者因不了解法律规定,在超市提出“退一赔一”或少量补偿时就轻易同意,错失主张最低一千元或更高赔偿金的权利,损害自身合法利益。
3. 拖延维权时间: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,若超过时效才向法院起诉,超市可主张时效抗辩,即使证据充分,也可能无法获得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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