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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人员开发票怎么处理

发布时间:2025-12-04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失信人员开发票时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,需特别注意
1. 隐瞒失信状态强行开票:部分失信人员在领购发票时隐瞒失信事实,未如实告知税务机关,若后续被核查发现,可能被认定为“虚假申报”,面临罚款甚至进一步限制税务权利的处罚。
2. 未缴清欠税直接申请开票:失信人员若因欠税被限制开票,未缴清欠款就反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,不仅无法成功,还可能被标记为“重点监控对象”,增加后续税务处理的难度。
3. 借用他人身份开票:部分失信人员为规避限制,借用亲友的个体户或企业身份开具发票,此行为属于“虚开发票”,违反《发票管理办法》,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合规,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,避免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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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人员开发票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失信惩戒与税收征管相关规定,以下为具体适用分析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,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范围为高消费及非生活、工作必需行为,未直接禁止开票这一经营/纳税必需行为;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条明确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领购发票的权利,失信状态未剥夺其基本纳税权利。但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,税务机关可采取“严格限量供应发票”“加强出口退税审核”等惩戒措施。若失信人员同时为D级纳税人,开票时会被严格限量;若仅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但纳税信用良好,可正常开票,仅可能因信用联动机制在流程上被额外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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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人员开发票的处理需结合其失信状态与税务规定,以下为具体分析
失信人员理论上可开发票,但可能受限制。

1. 若失信人员为个体户且未被税务机关限制开票权:可凭税务登记证、身份证明等材料,按正常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,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后开具。
2. 若失信人员被税务机关因欠缴税款、违反税收法规等限制开票:需先缴清欠税、滞纳金及罚款,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限制后,方可恢复开票资格。
3. 若失信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/实际控制人且企业未被限制开票:企业可正常开票,但失信人员个人行为可能影响企业税务审查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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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信人员开发票存在以下特殊情况,会影响处理方式
1. 失信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但企业未失信:若企业纳税信用良好且无欠税,企业可正常领购、开具发票,但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更严格的动态监控,如缩短发票验旧周期、降低单次发票领购数量,增加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。
2. 税务机关与法院信用信息未实时联动: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系统未及时同步法院失信名单,失信人员短期内可正常开票,但后续系统更新后可能被追溯限制,导致已开具发票的业务被核查,影响交易稳定性。
3. 失信人员已履行义务但未移除名单:若失信人员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向法院申请移除失信名单后,因系统同步延迟,税务机关仍显示其为失信状态,此时开票会被限制,需向税务机关提交法院出具的《失信名单移除裁定书》以解除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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